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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1号(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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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80268316?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小泉自由村2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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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4月14日对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相关要求,2021年4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巴南区龙洲湾空气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检查发现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日常检查流程》和《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操作流程》进行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喷漆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淋循环水未及时添加;光氧催化紫外线灯管有损坏,且设施内部外部结尘严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内部蜂窝状活性炭已粉化,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4月15日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丹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四清四治备案文件;

4.《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日常检查流程》《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操作流程》;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日常检查流程》和《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操作流程》进行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喷漆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淋循环水未及时添加;光氧催化紫外线灯管有损坏,且设施内部外部结尘严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内部蜂窝状活性炭已粉化,失去了污染治理的效力,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6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2号告知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1年6月8日,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环保违法行为处罚回复意见》及相关材料,述称:事件发生后,公司极度重视,执行考核制度,制定整改措施。4月底进行了整改效果自查,硬件上,喷涂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功能已全部恢复;制度上,落实设备定期点检,关重件周期更换制度和记录措施;管理上加强考核,各级人员绩效与执行力度挂钩。我司喷涂车间仅用于部分自制产品喷涂,使用频次较低,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失效时间不长,造成环境影响较小。这两年经营异常困难,疫情以来业务不稳定,今年以来原材料价格疯涨,盼酌情处置。

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日常检查流程》和《三永机械废气治理设施操作流程》进行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喷漆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淋循环水未及时添加;光氧催化紫外线灯管有损坏,且设施内部外部结尘严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内部蜂窝状活性炭已粉化,失去了污染治理的效力,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综合考虑2021年6月23日复查,该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淋循环水已正常运行,光氧催化紫外灯已更换,活性炭已更换,有记录台账,并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队决定对重庆三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拾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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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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