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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6号(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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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KM4AXQ?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葫芦村石朝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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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3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綦江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规定,对田间三个养殖污水储存池内壁和底面做防渗处理,构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证明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视听资料》;

5.《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平面示意图》;

6.《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成本审核报告》;

证据2-6证明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场田间三个养殖污水储存池内壁和底面做防渗处理

7.《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4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号),告知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听证申请,2021年4月8日提交了一份《关于对我养殖污水储存池设施不合格事项的整改报告》述称:该公司对相关规定的认识不全面对田间三个养殖污水储存池内壁和底面未做防渗处理,收到处罚告知后当日便召开会议,要求一是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沼液储存池二是利用现有车间粪污收集池、厌氧发酵池、爆氧池暂存新产生的粪污三是重新选址按要求新建田间储存池;四是对原田间储存池进行改造,作生态湿地使用;五是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行业规定,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核认为:

2021年3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綦江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规定,对田间三个养殖污水储存池内壁和底面做防渗处理,构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4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停止向田间三个内壁和底面做防渗处理的养殖污水储存池排放沼液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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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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