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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4号(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曜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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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曜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桂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Q2GN4E?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泗华路南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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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11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24日对黄渝FT7123、蓝渝A3RL86车辆,2020年11月25日对黄渝FL0199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进行结果判定,在上述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应该判定为不合格,你公司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

2.2020年11月24日、25日车辆检测现场视频。

3.重庆市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2020年11月24日出具黄渝FT7123、2020年11月24日出具的蓝渝A3RL86、2020年11月25日出具的黄渝FL0199)。

证据1、2、3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对黄渝FT7123、黄渝FL0199、蓝渝A3RL86进行检验,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4.《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曜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蓝渝A3RL86等3台车收费情况的说明》(曜华检测2020〕5号)。证明3台机动车共收费630元,扣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后,本次违法所得为壹佰陆拾元整。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曜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年12月8日你公司向我队提交了《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曜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蓝渝A3RL86等车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述称:公司得知问题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技术负责人展开核查,发现一是尾气检验人员对标准不熟悉,对其中“受检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或烧机油现象应该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规定未落实到位;二是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设备问题,导致检测数据失真。公司的整改措施为,一是再次对尾气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二是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整改;三是立即联系以上3台车辆召回重新上线检测;四是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公司下一步将严格内部管理,强抓业务知识,加强队伍建设,由于公司地处郊区,于2019年6月运行,业务量较小,且员工多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今年又遭遇疫情和“放宽小微型审验年限”措施影响,车辆年审业务量急剧减少,公司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恳请减轻对公司的处罚力度。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并召回黄渝FT7123、黄渝FL0199、蓝渝A3RL86车辆,且整改后检验合格。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酌情考虑疫情复工复产情况该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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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