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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3号(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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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浩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4717C?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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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8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储油库现场检查,发现该储油库开展车用燃油销售业务时,油气收集系统油气泄漏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规定的要求。该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20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听资料》;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0090202726)。

证据1、2证明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储油库2020年8月18日油气收集系统油气泄漏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规定。

3.2020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确认2020年81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抽测的事实

4.《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20﹞第WT3063号)。证明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2020年9月19日检测时,已符合标准要求。

5.《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17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4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39号)告知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111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从轻处罚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请示》述称:2020年8月因受洪汛影响,公司主要工作重心偏向于码头趸船防洪抢险工作,对于油气回收装置突发故障未能及时发现。8月18日抽检不合格,公司立即联系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油库检查、维修,8月22日恢复正常,9月21日再次检测合格,公司为确保环境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于2020年11月公开招标,投资300余万元对油气回收装置升级改造,目前已通过专家论证。2019年公司重整以来,收益不佳,但公司一直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为首任,2020全年投入1000余万元整改油库各项隐患。对于本次油气回收装置故障未能及时发现,公司深刻反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确保公司的环保巡查落到实处,2020年的疫情及洪水的影响对企业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恳请贵局从轻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公司油气收集系统油气泄漏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规定的要求。该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整改及时,且投入资金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升级改造,陈述情况基本属实,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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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

2021年1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