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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2号(重庆恒宇华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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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恒宇华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子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4142R?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D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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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9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恒宇华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储油库现场检查,发现该储油库开展车用燃油销售业务时,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油气处理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规定的要求。该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0091402982)。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的要求。

2.2020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确认2020年9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抽测的事实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0101403013)。证明2020年9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符合标准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恒宇华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17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4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月8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材料》,述称:在拿到单位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后,公司立即组织了复检,在同一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为合格,公司就第一次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情况进行了研讨,因9月初突遇洪水,导致市场供应单位中石油油品供应紧张,为配合中石化保障市场供应,公司补充了3000吨油品,推测为当时工作区域油罐车数量较多,加上当日高温,气体挥发性大,有可能是油罐车自身的尾气和频繁抽样所逸散的油气干扰了取样。为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公司投资60多万元升级现有油气回收系统,计划于2021年3月完成改造。2020年公司顶住疫情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保证了不减薪不减员,并克服困难积极参与抗洪保供,维护社会稳定。望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及积极的态度和决心,能否免于经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0年9月1日,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油气处理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规定的要求。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公司系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经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正常。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回收装置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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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