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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9号(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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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

法定代表人:黄功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XHEJWXJ?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滨江路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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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会同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有喷漆工艺,喷漆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验收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投入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汽车维修场所有喷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人员10月28日对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喷漆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证明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

4.2020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巫山县致远汽车电器设备修理店已经停止喷漆工艺,改正了本次环境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12月12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3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罚款金额,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停止喷漆工艺,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考虑到疫情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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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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