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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7号(重庆鼎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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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鼎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延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T812XG?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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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会同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2020年6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雨水口有废水排放进入桂溪河,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你公司原水废水收集池原水进水阀锁芯处有滴漏废水,废水经厂区地面进入通过雨水排口,进入外环境排放至桂溪河。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雨水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废水中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允许排放浓度的1.94倍、0.67倍、0.3倍、0.09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2020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0]第ZF-33号)《垫江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建设运营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垫)环准﹝2018037号)。证明2020年6月6日,你公司雨水排口外排废水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允许排放浓度。

2.2020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2020年11月4日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鼎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12月9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2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0年12月10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一份,述称:公司渗滤液原水管道进水阀锁芯处有滴漏现象,注入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的水已抽回均衡罐处理,因雨水收集池蝶阀生锈有小小滴漏。此行为属于公司设备管理存在漏洞,非主观故意外排,且执法人员检查时,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证明没有逃避监管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采用非膜处理工艺,彻底解决了垃圾渗滤液问题,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一直亏本经营,为垫江环保事业做了有益贡献。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0年6月6日,你公司废水收集池原水进水阀锁芯处有滴漏废水,废水经厂区地面进入通过雨水排口,进入外环境排放至桂溪河,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修复原水进水阀锁芯,雨水排口无水排放,已改正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队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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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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