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6号(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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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钦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87GAXT?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工业园区8号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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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门外危险废物暂存点未设置标示标牌,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门外危险废物暂存点未设置标示标牌。
4.《营业执照》。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年12月10日向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3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33号),告知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12月14日,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年12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述称:公司确实环保意识方面比较薄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按照要求在12月5日前完成了整改,对危险废物贮存区域进行密闭加锁,设置了危废标识牌。且今年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和资金方面都有困难,恳请免于处罚,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门外危险废物暂存点未设置标示标牌,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听证会上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述和提供的照片,已对危险废物贮存区域进行密闭加锁,设置了危废标识牌,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明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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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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