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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5号(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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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正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5052E?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安溪村办事处安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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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新隧道窑、旧隧道窑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氟化物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的10.1倍、68.3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3《视听资料》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0]第WZD14号)

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

证据1-5证明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新隧道窑、旧隧道窑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氟化物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的10.1倍、68.3倍。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12月9向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3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32号),告知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意见》,述称:一是收到告知书后进行停产整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查找本次氟化物超标的原因,更换了脱硫塔循环水二是公司环评批准书(渝[2009]44号)没有氟化物;三是公司建厂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加之今年疫情和经济大环境不利的影响,经济效益较差公司经营非常困难,但为了切实履行企业环保责主体责任,针对目前污染设施老化严重情况,今年年初已计划2021年春节停产期间进行整治四是本次超标排放氟化物非主观故意,并高度重视,查找原因,进行整改,今后也将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确保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特请求对本次氟化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新隧道窑、旧隧道窑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氟化物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的10.1倍、68.3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2013年9月17日发布,2014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氟化物排放限值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20年12月15日,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未出砖,窑炉进行保温,正在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2)排放废气属一般工业废气或者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来自医疗或者实验室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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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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