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3号(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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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曾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8912525P??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768号2楼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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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5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到由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实施技改施工的云阳县盘龙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的调节池有一个缺口,有污水直接通过该缺口溢流,经厂区地面的排水沟直排出厂区。对调节池缺口流出的水样取样监测,根据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0〕第W23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38mg/L、45.1mg/L、3.93mg/L,分别超过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的2.97倍、4.64倍、2.93倍,构成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8份;
2.《视听资料》;
3.《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0〕第W23号);
4.盘龙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
证据1-4证明2020年5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到由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实施技改施工的云阳县盘龙街道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的调节池有一个缺口,有污水直接通过该缺口溢流,经厂区地面的排水沟直排出厂区。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38mg/L、45.1mg/L、3.93mg/L,分别超过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的2.97倍、4.64倍、2.93倍。
5.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CQHT-SG-2019-030);
6.《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年8月31日向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1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17号),告知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0年8月31日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2020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期间是污水调试阶段,按照施工合同,公司在调试期间不需要对水质负责,在调试期满后对出水负责;二是施工图纸经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审核一次,后又经外审单位审核一次,利旧调节池及压滤机房的图纸上是没有该洞口,也未明确是否应该封闭;三是2020年5月初修复了盘龙街道原来的管网和提升泵站,另从5月初一直持续到检查时一直在下雨,盘龙街道未做雨污分流,导致水量太大,超出技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范围;四是公司只对技改工作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发现问题后及时向重庆环投相关人员进行了汇报,并马上安排人查找原因修复,已尽到了该承担的责任,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情况,不认同提出的相应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0年5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到由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实施技改施工的云阳县盘龙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的调节池有一个缺口,有污水直接通过该缺口溢流,经厂区地面的排水沟直排出厂区。对调节池缺口流出的水样取样监测,根据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0〕第W23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38mg/L、45.1mg/L、3.93mg/L,分别超过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的2.97倍、4.64倍、2.93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CQHT-SG-2019-030)约定,“2.3工程建设其他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污水处理厂的全系统达标排放调试;(2)调试期水质检测、达标排放及配合环保验收”,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调试期水质达标排放负责。调节池污水溢流的缺口是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拆除管道后留下的,未及时封堵,是造成2020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期间有污水直排的直接原因。鉴于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封堵了溢流口,已完成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超标排放污染物:(1)排放生活废水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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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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