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1号(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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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刚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36591667A??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天和镇笔山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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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9月1日,我队会同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堆场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和碎石部分未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降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明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堆场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和碎石部分未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降尘。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5﹞044号)。证明环评审批要求该公司储煤场、装卸区、矸石转运场设置喷淋或喷洒装置,四周设置围档。
3.《营业执法》(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
4.2020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明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煤矸石场内的煤矸石和碎石已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喷淋设施正在运行,堆煤场已进行了密闭。
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10月28日向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2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堆场未采取措施降尘,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9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中源煤业集团笔山煤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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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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