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18号(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18号
?
被处罚单位: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6号12幢10-1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7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9108标江五区间1号竖井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该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水泥卸运和水泥搅拌施工作业,水泥原料堆存点和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水泥物料装卸过程中有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构成未采取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调查(勘验)笔录》1份;
2.2020年7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3份;
3.现场勘验图;
4.2020年7月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2020年7月6日,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9108标江五区间1号竖井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水泥卸运和水泥搅拌施工作业,水泥原料堆存点和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水泥物料装卸过程中有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
5.《营业执照》;
6.《重庆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与经济责任协议书》。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0年7月6日,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9108标江五区间1号竖井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水泥卸运和水泥搅拌施工作业,水泥原料堆存点和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水泥物料装卸过程中有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构成未采取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月3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该施工现场进行了复查,你公司水泥装卸区已加装密闭挡板,作业过程中采取喷淋降尘措施,现场未见粉尘直排情况,已完成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