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16号(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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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50482??
地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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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2020年4月27日到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旗下汽车4S店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物代码:HW08)共计101.62吨,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转移至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构成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25日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
2.2020年5月21日的《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废机油处置吨位情况说明》;
4.《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废矿物油转移情况汇总表》;
5.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重计量单。
证据1-5证明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汽车4S店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物代码:HW08)共计101.62吨,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转移至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川环危第511603068号)。证明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年6月3日,该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废机油处置情况说明》,述称:公司按照危废处置流程,于2020年1月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提交了跨省转移的相关资料,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3月30日才取得《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受投诉影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暂未同意转移许可审批。因4S店存放废机油较多,有安全隐患,公司联系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了101.62吨废机油。公司受疫情影响及汽车市场整体低迷,经营举步维艰,且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恳请减轻、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汽车4S店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物代码:HW08)共计101.62吨,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转移至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转移的废机油接受方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造成环境污染,且进行了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无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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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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