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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14号(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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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兴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LTB37??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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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编号为:1910270104,型号为:CHC-601)对车牌号为渝C09F16、渝A92095、渝AG596D、渝A5502N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使用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编号为:A161780,型号为:MQW-50B)对车牌号为渝C665Z3、浙F555V3、渝AB5P58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废气分析仪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记录;

2.《标准物质证书》;

3.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

证据1.2.3.4.证明该公司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不合格的事实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关于车辆A5502N检测收费基础台账有关情况的说明》

7.《检测站检测收费基础台账》;

证据5.6.7.证明该公司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对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及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

8.?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061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523日,该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请求免于处罚的情况报告》,述称:一是问题发生后主动查找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全部问题已整改完毕二是本次过错并非主故意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种艰难困苦恳请酌情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核认为:

该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后系统显示屏数据照片等资料,确认该公司已完成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酌情考虑疫情复工复产情况该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我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万零叁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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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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