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13号(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分公司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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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分公司
负责人:刘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429307x1??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高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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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原料堆场排污口未按整改要求及时安装收集管网,导致场地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排放口直接外排。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并送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浓度50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6.22倍,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石)环准﹝2016﹞50号)。证明公司场地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排放口直接外排。?
2.《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分公司。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19】第ZF09-2号)。证明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6.22倍。
我队于2019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6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当时正准备整改,且执法人员复查时,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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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6月15日渝环执罚〔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