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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9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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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9517826A??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康家路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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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4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氮氧化合物分析仪(编号:1910110305)和排气分析仪(编号:1910100124)对车牌号为渝AA1R58、渝A877Z6、渝A8709、渝A8803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48日、2020519日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氮氧化合物分析仪和排气分析仪对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收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及违法所得200

4.废气分析仪准确性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记录;

5.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记录

6.标准物质证书2,编号201910292222201910292224

7.?废气分析仪准确检查记录;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9.《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

证据4.5.6.7.8.9.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号线氮氧化合物分析仪(编号:1910110305)、3号线排气分析仪(编号:1910100124)不合格

10.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

我队于202042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5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队提交了《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情况的整改报告,述称:公司对检测设备进行了整改、检查、核查,已实现了数据判断准确今后加大管理力度,承诺类似问题不会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号线氮氧化合物分析仪(编号:1910110305)、3号线排气分析仪(编号:1910100124)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并在该情况下对车牌号为渝AA1R58、渝A877Z6、渝A8709、渝A8803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整改并有整改后的影视资料为证,且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角度考虑,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安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2.罚款壹拾万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万零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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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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