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8号(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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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86819115??
地址: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南泉镇红旗村8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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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8月22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SZD23号)显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746mg/L、221 mg/L,分别超出《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长)环排证(水)【2017】0074号)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0.49倍、3.9倍,已构成超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8月2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2019年8月22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的事实。
3.《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SZD23号);
4.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长)环排证【2017】0074号);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13】024号);
证明3.4.5.证明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746mg/L、221 mg/L,分别超出《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长)环排证(水)【2017】0074号)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0.49倍、3.9倍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5月6日向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年5月8日,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述称:一是现场检查时间与收到告知书时间间隔8个月多,备样也应过了时效,无法复测。二是2019年8月21日和2019年10月12日我公司两次委托检测达标。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19年8月22日,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746mg/L、221 mg/L,分别超出《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长)环排证(水)【2017】0074号)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0.49倍、3.9倍,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的环境违法行为仍应受到行政处罚。《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SZD23号)是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合法有效。2019年8月21日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对污水采样检测取得检测结果与本案并无关联性。鉴于2019年10月12日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结果达标并有《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19】第WT569号)为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乐爽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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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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