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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6号(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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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0023997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程社区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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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局长接待日投诉,我队于2019年11月7日对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冲洗废水和场地废水未按环评文件回收利用,而是经大门口左侧沿着厂门处坡地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WZD18号)显示PH值为9.32、悬浮物为322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其中,PH值超标0.32,悬浮物超标45倍。该公司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11月7日现场检查视频;

2.201911月7日现场勘验笔录;

3.2019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2019年11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告知采样监测的事实。

4.《监测报告》渝环(字【2019WZD18;证明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浓度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准【2015027号)及附件。证明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冲洗废水和场地废水不得外排

6.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12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4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4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述称:一是的废水主要是用于降尘的喷淋水,在厂区门口建有截水沟、回收池,将废水回收后用于生产,一般不会外二是11月7日当天因为看到环保部门来检查,加大了喷淋降尘和地面冲洗水量。三是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也经复查确认完成整改。四是春节期间再次对厂门地面进行了硬化,避免造成渗漏。五是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望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19年11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冲洗废水和场地废水未按规定回收利用,而是经大门口左侧沿着厂门处坡地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监测该外排废水PH值为9.32、悬浮物为322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PH值超标0.32,悬浮物超标45倍,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经核查属实,且污染因子为悬浮物,危害后果小,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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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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