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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5号(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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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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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KHFQ1N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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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2月14日对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主要生产设备、场地系2019年5月从原重庆颢源环境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转让而来,其中生产设备焊接机等转让费为30万元,后又投资了8.3万元,总投资额计38.3万元。该公司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进行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0月初投入生产,构成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5.外加工订货合同;

证据1.2.3.4.5.证明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环评审批手续,于2019年10月初开始投入生产的事实。

6.转让协议书;

7.转让设备清单、新建设备清单;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9.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额情况说明;证明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22日向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提交了《申诉书》,诉称: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是残疾人,经济困难;二是2019年10月初投入生产,被指出违法行为后立即整改,于2019年12月17日安装环保设施,将喷涂设备全部报废撤出。三是因为对环保法律知识欠缺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后一定合法经营,请给与轻微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环评审批手续,于2019年10月初开始投入生产,已构成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并综合考虑其投资、经营规模及公司具体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之前不得生产。

2、罚款柒仟陆佰陆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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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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