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4号(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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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KHFQ1N??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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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2月14日对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2019年10月初开始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焊接机、烤箱、喷塑设备等,均未安装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治理设施。检查时,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3台电焊机和1台激光切割机、喷塑设备正在生产,产生的粉尘及挥发性有机气体直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1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19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焊接机、烤箱、喷塑设备等,均未安装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治理设施,3台电焊机和1台激光切割机、喷塑设备正在生产,产生的粉尘及挥发性有机气体直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转让协议书;
7.外加工订货合同;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22日向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年5月7日,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申诉书》,述称: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残疾人,经济困难。二是公司于2019年10月投入生产,经指出为环境违法行为后,2019年12月17日安装了环保处理设施,并将喷涂设备报废撤出,从此没有再进行喷涂活动。三是由于环保法律知识欠缺导致了违法,请求给予轻微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焊接机、烤箱、喷塑设备等,均未安装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治理设施,3台电焊机和1台激光切割机、喷塑设备产生的粉尘及挥发性有机气体直排至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并综合考虑其投资、生产规模以及公司具体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诺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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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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