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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3号(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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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晓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31106T ?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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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8月13日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塑生产线喷涂和固化工段正在生产,但未按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要求在密闭的工作间进行作业,粉尘和废气未有效收集进行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2、2019年8月1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19年8月13日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喷塑生产线喷涂和固化工段正在生产,粉尘和废气未有效收集进行处理。

3、《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吹镀护栏、立柱钢管和型材喷塑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重庆市长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17﹞079号)。

证据3、4,证明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喷塑生产线喷涂和固化工段应当封闭,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0年5月1日向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0〕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0年5月6日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一份《免于处罚申请书》和一份《环保工作报告》,辩称: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公司加大滤芯更换频次,对固化废气提升高活性炭风机频率,提升废气吸收比例,基本达到95%的收集率。并制定了后期整改措施,计划于2020年10月投资150万元对喷塑生产线回收系统进行全面升级,从根本上降低废气排放。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尚未回复正常,全体员工疫情期间均未裁员,工资正常发放,保险正常缴纳,企业资金非常困难,望减免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2019年8月13日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喷塑生产线喷涂和固化工段正在生产,但未按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等要求在密闭的工作间进行作业,粉尘和废气未有效收集进行处理,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经长寿区执法人员2019年10月16日复查时,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述积极整改情况属实,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陈述予以采纳,处罚数额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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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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