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2号(重庆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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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林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57244E??
地址:渝中区瑞天路196号8单元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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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晒版房内烘烤箱正在进行烘烤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管道通过蚀刻房窗户直接外排至环境,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12月16日对重庆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林彬所做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4日对重庆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视资料;证明重庆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晒版房内烘烤箱正在进行烘烤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管道通过蚀刻房窗户直接外排至环境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及其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202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4月15日,你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申请》,述称:已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时也接到渝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决定书,目前已经按照要求停工整顿、停止生产。公司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人力成本高,回款难,资金断裂,一直亏损,今年受疫情影响,面临破产。公司为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负重前行。现在积极整顿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19年12月14日你公司晒版房内烘烤箱正在进行烘烤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管道通过蚀刻房窗户直接外排至环境,不符合你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烤箱出风口设专用管道收集废气,从西侧接入喷漆房排气管道一并处理(活性炭),经1根15m高排气筒超楼顶排放”的要求,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2019年9月5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已进行处罚。2019年12月14日我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并未通过验收但正在实施生产排污行为,不能免予处罚。但考虑到疫情状况下企业经营困难情况属实,且你公司目前已停产整顿,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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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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