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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0〕1号(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0〕1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1月24日15点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绿城大石坝组团B分区27—1号宗地项目3号、5号楼的精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5号楼7层进行打磨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人员未将打磨机连接至收集粉尘的布袋,将打磨机连接至一根泡沫管和硬质塑料管,将打磨产生的粉尘直排外环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11月24日对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技术经理)张光明、漆工班长白良、漆工段永全、漆工刘森、所做的环境执法调查笔录;2019年12月9日对重庆绿城至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装修主管邹仁钢所做的环境执法调查笔录;2019年12月10日对上海康业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宗日所做的环境执法调查笔录;2019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证明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绿城大石坝组团B分区27—1号宗地项目3号、5号楼的精装工程项目5号楼7层进行打磨作业,未将打磨机连接至收集粉尘的布袋,将打磨机连接至一根泡沫管和硬质塑料管,将打磨产生的粉尘直排外环境事实。

2.《总分包管理配合协议》;《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重庆绿城大石坝组团B分区27—1号宗地项目3号、5号楼精装修工程(III标段)施工合同》;《绿城大石坝组团B分区27—1号宗地工程精装修例会纪要(第1期)》;《情况说明》;《绿城大石坝组团B分区27—1号宗地项目扬尘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042日向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04号)告知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48日,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书》,述称:我司高度重视,对现场进行排查整改,对所有施工班组工人进行教育,并对不积极响应的工人进行退场处理,确保今后不发生此类事件请求从轻处罚。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19年11月24日,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绿城大石坝组团B分区27—1号宗地项目3号、5号楼的精装工程项目5号楼7层进行打磨作业,施工人员未将打磨机连接至收集粉尘的布袋,将打磨机连接至一根泡沫管和硬质塑料管,将打磨产生的粉尘直排外环境,已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属于初犯,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之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队决定对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