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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61号(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万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2334173U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9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生产一致性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2019年5月生产的一个批次共10辆YD110-V型两轮摩托车(货值总额为18965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

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9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2.YD110-V型两轮摩托车检验报告(No:ME19CC1H80131)

证据1-2证明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了一个批次共10辆YD110-V型两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

3.  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10辆YD110-V型两轮摩托车的货值总额为18965元(大写:壹万捌仟玖佰陆拾伍元)。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10月22日向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述称:公司诚恳接受该批次检测不合格的结果,抽检后,该批次车一直处于封存状态未进入市场不存在获利行为,于7月1日将该型号YD110-V的3C证书及车辆公告予以注销,停止生产该型号车,由于目前企业资金遇到很大困难,请求免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生产的一个批次共10辆YD110-V型两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且该批次车辆一直处于封存状态未流入市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货值两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柒仟玖佰叁拾圆整。

2.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批次共10辆YD110-V型两轮摩托车。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