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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60号(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6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树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27594A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号1-14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0月23日22时56分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7标,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10月23现场所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10月25日对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7标现场经理冯兴征所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10月23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3证明检查当晚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7标工地使用挖掘机进行了施工作业。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YJ36号)。证明检查当晚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7标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5.《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7标工程的施工单位为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11月20日向重庆泽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但该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向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七标经理部提交了一份《报告》,称对未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给项目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保证今后的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场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11分贝,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9年以来该公司第一次违法夜间施工,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2项的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施工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条的规定,责令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为,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 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