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59号(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5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09505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0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修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临时贮存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构成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9月17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石)环准﹝2017﹞21号)。
证据1-2证明公司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临时贮存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4日向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5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鉴于其贮存的总量不大,违法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