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52号(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谢文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90236350010911AZ10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38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07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牙科X射线机(MSD-I)原许可的位置是门诊大楼负一楼影像科,但在2018年上半年擅自改建到门诊大楼二楼,未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9年7月26日《视听资料》。
3.台账明细登记。
证据1-3证明一台牙科X射线机(MSD-I)原许可的位置是门诊大楼负一楼影像科,但在2018年上半年擅自改建到门诊大楼二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9月9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48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1号),告知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述称:1.主观无故意。牙科X射线机更换位置的原因是为方便患者,未重新办理许可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2.客观上未造成损害事实;3.整改态度较好。据此,申请撤销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北碚区中医院提出的三条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但提出的撤销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