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49号(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49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磊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9351027XH
地址: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0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属秀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擅自将污泥压滤机处理设施叠螺机拆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 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19年3月28日和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2019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证据1-3证实你公司实施了污水处理厂擅自将污泥压滤机处理设施叠螺机拆除并长期停运污泥压滤设施的行为。
管理运营合同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排污许可证。
证据4-6证实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违法的主体。
我队于2019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4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3号),告之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陈述三条事项:一是将污泥压滤机借出期间运行正常未造成任何环境影响;二是借出不是为谋取私利;三是未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秀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擅自将污泥压滤机处理设施叠螺机拆除,其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二款予以处罚。公司的陈述申辩事实成立,可以采纳,鉴于生活废水排放达标,且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