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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41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筱翠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0248  

地址:江津区双福新区同创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6月1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检查,发现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熔炼炉正在使用,但熔炼炉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前端的废气收集管道破损。  

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1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08﹞125号)。证明该公司熔炼炉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前端的废气收集管道破损。

2.《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

3.2019年7月12日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复查时,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已将破损烟道更换为新的不锈钢烟道,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7月10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3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了《关于“废气收集管道破损”的陈述和申辩》,述称:自贵队检查之前,公司已发现管道破损并停止熔化炉生产,准备维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见烟尘及异味从破损管道溢出。公司已于6月17日将破损管道维修完成(附图为证),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予以了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于生产业务惨淡,且熔炼炉废气只有在打渣时才有少量废气排出,公司自查发现管道破损时,就停产加料打渣,并非有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检查当时公司正在调试熔炼炉保温设备,并未打渣生产,公司一直以来重视环保并加大了相关投入,2018年10月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环保全面评估排放合格(附评估报告),此次废气收集管道破损实属意外。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现有工人380余人,其中还有部分残疾员工,属于当地挂牌的残疾人就业单位,当下经济环境低迷,公司正处于发展的困难时期,根据中央及重庆的相关文件精神,应对当前我市民营实体企业发展予以保护和支持,综上,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而且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予以了纠正,希望贵队给我司改正机会,恳请免予处罚为盼。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复核后认为:执法人员2019年6月14日检查当天。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熔炼炉正在生产,有视频资料及笔录为证,因此该公司陈述检查当天熔炼炉停产情况不予采信。该公司熔炼炉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前端的废气收集管道破损,致使废气未能收集完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在二类功能区排放一般工业废气的,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重庆市爱华电有限公司陈述为当地就业提供岗位及挂牌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属实,且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废气收集管道维修完成,陈述整改情况属实,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爱华机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