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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40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4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涵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09337743U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19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蓄水池的厂区外有废水直排外环境;公司菜皮、菜筋堆场的渗漏液排入生活废水生化池后通过一蓝色塑料管进入总排口外排环境。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处外排废水及该单位废水排入长江沟渠内水样进行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所采三个点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其中超标倍数最高为总排口废水中总磷超标188.4倍。

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19日《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19﹞第SYZD01号)。证明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所采三个点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标。

2.《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

3.2019年4月29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19﹞第ZF08号)。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废水为达标排放。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4月19日向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申请听证,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5月9日组织了听证会,该公司提出:一是在工厂总外排水井中,除了新污水处理站排水管外,还有一个流出淡黑色污水的排水管,该排水管为2001年我公司迁建时老污水处理池排水管,不是应对当前环保形势而埋的, 2012年公司建设日处理能力150方污水处理站一座,修建时,老污水处理站进水管网已被全部挖掉,只有少量渗漏液能进去,因检查时间为下午5点,工人忙于下班,将整天工作产生的榨菜皮倾到在垃圾槽中,导致压出了较多的废水,存在跑冒滴漏,公司没有恶意排放的故意,没必要去偷排那点微少的污水,老污水处理池外排水管就在工厂的总排水井中,位置也无遮挡,2018年以来多次接受相关单位的现场检查都没作为问题提出。且入江口所采水样还有竹片厂、瓜子厂、养猪场、养老院废水、部分居民生活废水及山水汇入。二是工厂围墙外的草地上有管网破损少量生产废水流出,是公司管理差,工作不到位造成,流出数量少,有3月19日当天检查视频为证。三是关于本次检测污染物总磷超标的情况,执法人员采样为老污水处理池外排水管(执法人员称为蓝管)的少量污水和管网破损后的少量生产废水,没有采样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样,同时没采取这三方面混合后的污水样品,由于老污水处理排水管排放的是老生化池长期沉淀污染物及少量渗透水混合的,公司认为不能反映污水处理的真实情况。四是公司3月20日就开始进行整改, 4月23日、29日,总队分别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表明整改已经完成。五是公司高度重视污水处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司新建雨水和山水收集池并请了南京绿岛环境工程公司,正在设计污水处理扩容和提高处理能力和效果的论证方案,为全县解决榨菜产业中小加工户废水处理难的问题。公司年纳税400余万元,为建卡贫困户提供就业岗位21人,还带动榨菜种植户3400余户,企业勇担社会责任,为保护农户利益和产业稳定,作出较大贡献,目前,经济下滑,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公司没有主观恶意排放的故意,更没有规避排放的行为,只是管理不善导致的跑、冒、滴、漏问题,敬请从实际情况出发,也考虑企业的经营困难问题情况,以整改和教育为主,免于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复核后认为:按照国家规定,未经法定排口排出的废水,都认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3月19日现场检查时,渣场地面有一个引流槽,渗漏液经引流槽流入老污水处理池,按照环评要求,渣场渗漏液废水应该经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陈述总外排水井中流出淡黑色污水的排水管为老污水处理站此排水管虽无进水,但多年来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渗漏液通过该管进入排水井,且 3月19日当天所采三个点位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为超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以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幅度为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规定裁量,鉴于该公司为农民营企业,本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性,且被查后及时整改情况属实,复查时废水为达标排放,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丰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