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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39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3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7UU79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分别于2019年5月5日、5月8日、5月16日、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委托,于2018年5月22日和23日对金堂县26个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09号)及其原始档案记录、相关采样、接样和分析人员口供显示: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测人员杨国富和杨朋于2018年5月22日对金堂县11家污水处理厂进行采样,样品合计33批次共99瓶(样品批次编号为JS18051001—JS18051033),于当日19点56分最后一次采样完成后,杨国富当晚乘坐租用的车辆(车牌号:川AD9Q42,驾驶员:李伟,租车公司为成都好车夫鑫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样品送回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4号)进行监测分析,接样人员余亨于当晚接收该批次样品,并于23日凌晨至白天进行COD浓度分析。随后,杨国富乘坐租用车辆(车牌号:川AD9Q42)返回成都市龙泉驿。

 23日早上6点31分杨国富和杨朋两人对金堂县另15个污水处理厂开始采样,共采样45批次135瓶(样品批次编号为JS18051034—JS18051078),最后一次采样完成时间为21点08分,随后,杨国富和杨朋一起乘坐租用的车辆(车牌号:川AD9Q42,驾驶员:李伟,租车公司为成都好车夫鑫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回重庆市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4号)进行送样监测分析,接样人员为余亨。

《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09号)及其原始档案记录中容量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余亨于22日晚接收包含了编号为JS18051043、JS18051044、JS18051045、JS18051049、JS18051050、JS18051051的该批次样品,并于23日凌晨和白天开始进行COD浓度分析,但《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09号)及其原始档案记录中水样采集与交接记录表显示:批次编号为JS18051034—JS18051078(包含JS18051043、JS18051044、JS18051045、JS18051049、JS18051050、JS18051051)的样品是在2018年5月23日采集的,并于当晚21点08分后离开金堂县,该情况与23日凌晨至白天进行COD监测分析相矛盾。且经调取重庆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记录证实,2018年5月车牌号川AD9Q42的车辆在重庆市各高速公路无任何通行记录。

《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13号)及其原始档案记录、相关采样、接样和分析人员口供显示: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委托,于2018年6月15日对金堂县10个水库的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测人员岳骁和杨朋于2018年6月15日对金堂县10家污水处理厂进行采样共10批次。其中在天宝寨水库采样时段为15:47—16:21,随后前往团结水库采样,采样时段为16:40—17:12,两水库间路程车辆行驶用时为19分钟。但天宝寨水库和团结水库距离为38公里,在道路通畅情况下也无法在19分钟内完成全程。

杨朋于6月15日18点07分完成10个水库的水质采样后,乘坐租用的车辆(车牌号:川A6RK39,驾驶员:赵德兵,租车公司为成都好车夫鑫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样品送回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4号)进行监测分析,当日接样人员为余亨。经调取重庆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记录证实,2018年6月车牌号为川A6RK39的车辆在重庆市各高速公路无任何通行记录。

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09号)和《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13号)及该两份报告相关的监测行为,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等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收样登记表》、《样品流转记录表》、《成都好车夫鑫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户回单》、《四川省天晟源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单》、《重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记录》、《四川省天晟源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租用协议》、《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归档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明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09号)和《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13号)及该两份报告相关的监测行为,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等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2.《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 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的规定。

我队于20196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9年6月10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书》,述称:对告知书中所述问题和处罚无异议。公司在组建运营初期,出现管控不到位情况,今后将坚决整顿,杜绝类似情形发生。采样人员有应届毕业生,刚参加工作,责任意识不到位,对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惩处。将加强管理,严堵监管漏洞。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重庆天晟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09号)和《监测报告》(天晟源(2018)第HS013号)及该两份报告相关的监测行为,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等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三)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1)未导致”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引发污染纠纷、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被媒体等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等情形之一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在调查取证前期,你单位工作人员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存在串供的嫌疑,导致调查取证艰难,调动了公安、高速路收费站及租车公司等单位配合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行政执法资源。且涉及的样口及监测数据量大,又是跨省的监测,故从重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