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37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164253XD
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总队会同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清洗水、生产场地冲洗水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经沉淀及砂石分离系统处理后回用,大量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空地。
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扩建年产6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ZX-CQ121007X),《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19﹞第WT010)。证明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清洗水、生产场地冲洗水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经沉淀及砂石分离系统处理后回用,废水直接进入厂区外空地。
2.《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3.《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建设沉淀池,未外排废水。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6月11日向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2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34号),告之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告之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车辆清洗、生产场地冲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空地,已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的规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一般工业废水未超标的,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