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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34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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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6757375Q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社区城南居委白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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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27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石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到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石柱生态环境监测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级标准规定排放浓度的0.13倍

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27日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2019第ZF03-2。证明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0.13倍。

2.《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

3.2019年6月25日《石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19】第ZF06-3号)。证明石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复查时,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废为达标排放。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6月7日向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27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33号,告之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在告之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6月13日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辩书》,述称:一公司的化学需氧量应该不会超500mg/L,2019年2、3、4月化学需氧量浓度检测数据分别是235mg/L、196mg/L和227mg/L,和576mg/L差距很大。二是公司废水是排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未进入外环境,对周边影响有限。三是3月27日采样时公司人员在场,但封样标识时公司人员未在现场,没有进行确认,当天执法采样的水样较多,怀疑水样是不是搞错。四是石柱县周边没有水质检测机构,每个月我们均送样寄江苏自来水厂实验室检测作运行分析,公司对污水排放一直很重视,只是苦于没有专业的实验室,以后公司会想办法解决。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

2019年3月27日对该公司总排口处排废水采集水样,全程是由石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按照监测采样规范进行采样、封样,石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数据是准确、客观、真实的。该公司所述废水未进入外环境,对周边环境影响有限,该公司环评批复文件(渝石)环准【2018】15号明确规定废水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达一级标准后排入龙河,综上,对该公司所述理由不予采信。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第10项,废水超标0.5倍以下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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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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