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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志强渝环(两江)罚字〔2019〕10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106

 

被处罚个人张志强                   

所属单位: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517日,执法人员对张志强担任负责人的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改、扩建的搅拌楼、二期项目以及配套建设的两个沉砂池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已构成构成违反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328日获取营业执照;
  2. 2019328日获取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1. 2019517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2. 2019517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19517日获取影视资料;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7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2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张志强提交陈述申请材料,诉称:

我与公司已认识到问题,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由于受材料货源紧张、价格上涨、应收账款拖欠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及责任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张志强担任负责人的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张志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