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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100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100

 

被处罚单位: 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步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4836659Q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168号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按照“固定巡查”要求,执法人员于2019422日夜间2340分,对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约克郡北郡三期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1辆混凝土罐车、1台塔吊进行楼梯二次结构浇筑,使用了1辆挖掘机进行场内临时道路挖掘作业。经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58分贝,夜间最大声级为75分贝,均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夜间最大声级70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428日获取《营业执照》;
  2.  2019523日获取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3.  2019428日获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4.  2019428日获取《施工合同》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  2019422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19428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3.  2019422日获取影视资料;
  4.  201955日获取《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WLZ7号;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620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104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依据年内第一次的裁量标准,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