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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8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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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环(两江)罚字〔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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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李忠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3BRX1J?????????????????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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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131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并投入生产,注塑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环境,上述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已构成构成违反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营业执照;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3. 《调查询问笔录》;

4.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影视资料;

6.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两江)环准[2017]243号);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88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交陈述申请材料,诉称:

我司于20188月开始着手进行废气回收装置的招标,虽然我司的废气甚少,但是响应环境保护宏观调控状态下我司也计划安装,我司计划建设2期厂房,故注塑设备也只是暂时安放,此种状态下为考虑尽量减少浪费,布局等方面要彻底考虑,在配套主机公司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司也是计划进行。但是不了解法律法规及治理因素与工艺,通过好几家公司的了解后到12月份确定生产安装厂家(重庆展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已经协商好厂家正在准备物料及安装人员中。合同签订日期是2019218日。并于2019325日安装调试完毕,41日至42日委托重庆鑫浦江环境检测有限公气回收尾气进行检测。412日下发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达标排放。之前就已经了解到重庆市环保要求要比其他地方的严格,因此从未松解过。但此次因为不了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以上事故。现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将加强学习,绝不再犯,恳请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初犯,企业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可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可附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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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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