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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33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33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45898346B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石云村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1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云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生产淤泥(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9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9年3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将生产后产生的淤泥(固体废物)倾倒在厂区外环境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证据4.5证明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应将固体废物收集利用,不应擅自倾倒在厂区外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5月28日向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9年5月29日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一份《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辩:公司已将淤泥清运,并在被淤泥覆盖的地方补种植物,恢复了植被,加之公司经济困难,望免予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将生产后产生的淤泥(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事实。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3月22日云阳县执法支队复查时,该公司已清运了淤泥,恢复了植被,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裁量。

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对前款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云阳县鸿峻石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