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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31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

法定代表人:唐天国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0159842J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二渡村一组13、16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对污水处理站地面进行冲洗,冲洗废水进入收集池,在将收集池内废水抽至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处理时,因管道破损导致部分废水进入雨水管道排出污水处理站进入外环境,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经雨水管道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废水中氨氮为23.6mg/L、总磷为0.9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0.57倍和0.94倍,涉嫌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8日《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因管道破损导致部分冲洗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出污水处理站进入外环境。

2.《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19】第WT03-037号)。证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经雨水管道的外排废水中氨氮和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0.57倍和0.94倍。

3.《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

4《重庆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2019年5月27日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已雨水管内残留污染物进彻底清理,投入整改资金12万元新建了三条雨水沟,雨污进一步分流。

我队于2019年5月23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9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7号,告之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于2019年5月24日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述称:废水超标情况属实,因当天超标的污水量较小,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我厂不是主观故意,鉴于本次超标情况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且我厂长期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污水处理规范运行,恳请免于或从轻处罚。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5月25日提出听证申请,于5月27日撤消听证申请。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2019年3月8日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外排废水超标排放属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金额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0项,超标0.5倍以上1.5倍以下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处罚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厂陈述整改完成情况属实在法定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梁榨菜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