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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30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3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UHU164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六社工业园区南平组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21日现场调查发现, 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制砂车间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环保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令第44号)规定,制砂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21日《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制砂车间在应当编制和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未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6日《众通南一工作例会》、2019年4月20日《证明》。证明该公司制砂车间总投资金额为180万元。

3.《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队于2019年5月23日向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制砂车间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主体建设阶段(含设备安装阶段)的处罚金额在总投资额1.5%以上2%以下裁量,鉴于该公司在明知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仍然未批先建了制砂车间,故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重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