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29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莲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99274952F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1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酉阳县环境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当天正常生产,但废水处理设施曝气机损坏停运,多介质过滤器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13日《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2.《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WT【2019】第3号)。证明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及市政管网检查口废水进行了采样分析,无超标排放。
3.《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
我队于2019年5月23日向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在告之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19年3月13日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达标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该公司本次排放废水为达标排放,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