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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28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莲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99274952F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会同酉阳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燃煤锅炉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加药箱内无药剂,二碱法工艺未加药,现场用pH试纸测试pH值为5以下,构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9年3月1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出口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0.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公司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要求保证正常使用

2.《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

我队于2019年5月23日向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在告之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及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2019年3月13日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规定,在二类功能区排放燃煤锅炉废气、烟尘的,处罚金额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该公司燃煤锅炉未满负荷运行,烟气低于额定排放量,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市酉阳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肆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