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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24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41835B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网点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部分WH200ZH-6B型三轮摩托车污染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上信息公开的配置不符,随车清单信息公开的ECU、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燃油蒸发装置、空气滤清器等污染控制装置均未安装。经调查核实,共有11辆WH200ZH-6B型三轮摩托车存在污染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信息公开的配置不符。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9年2月14日璧山万虎销售点对车辆识别码为Lw8hdmz56jw025346机动车的《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2. 车辆识别码为Lw8hdmz56jw025346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截图(信息公开编号:CN MT G3 Z2 0A10000010 000001)。

3. 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成车出库列表》

5.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生产过程失误导致产品不合格情况说明。

证据1、2、3、4、5证明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了11辆污染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信息公开的配置不符的WH200ZH-6B型三轮摩托车。

6.重庆茂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老顶坡万虎专卖店)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WH150ZH-4A型4辆三轮摩托车为经销商自行对车辆进行了改装。

7.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司11台WH200-6B三轮摩托车货值的说明》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02866362)。证明11台摩托车税前货值总额为49829.01元(大写:肆万玖仟捌佰贰拾玖点零壹元整)

8.《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3月4日向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提交了《关于产品与环保信息不一致的自查报告》(渝万发〔2019〕5号),述称: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失误导致此次违法行为,我公司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以消除市场不良影响,同时对经销商擅自改装的行为,已召开经销商专题会议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再次出现类似情况,一经发现将予以取消经销资料处理。此次问题是由于我公司内部管理失误和对经销商管理不善造成,愿意接受贵单位的依法处理,鉴于我公司已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没有造成明显不良后果,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了11辆污染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上信息公开的配置不符的WH200ZH-6B型三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并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该车型”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责令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该车型,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玖仟陆佰伍拾捌圆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