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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23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2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6757375Q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社区城南居委白岩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会同石柱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03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 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污水调节池旁露天堆放约0.4吨污水处理污泥,且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污泥属危险废物(代码336-052-17),构成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3月5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明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污水调节池旁露天堆放约0.4吨污泥,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石)环准〔2018〕15号)、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

3.《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4月10日向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1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堆放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本次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堆存危险废物无主观恶意,处罚额度适度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长捷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