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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22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邓红军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01722J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2单元23-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核实,2018年10月26日2时39分,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蜀都中学校改扩建工程(主体及部分配套施工),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65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证明2018年10月25日22时41分,有居民投诉江北区儿童公园旁蜀都中学工地使用挖掘机排放噪声扰民。

2.2018年10月26日凌晨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12月26日对重庆八骏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蜀都中学改扩建工程(主体及分配施工)项目负责人肖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18年10月26日凌晨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2-4证明投诉当晚重庆市蜀都中学改扩建工程(主体及分配施工)工地使用挖掘机等机具进行了施工作业。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YJ71号)。证明当晚重庆市蜀都中学改扩建工程(主体及分配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6.《营业执照》、《重庆市蜀都中学校改扩建工程(主体及部分配套施工)场平土石方分包合同》。证明重庆市蜀都中学改扩建工程(主体及分配施工)的施工单位为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12月29日向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8〕17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场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达10分贝,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此次违法夜间施工属该单位2018年第一次违法,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