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21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21号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MA6018XY3E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火龙山村2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及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18年12月26日对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起榨菜时夹带的腌制废水通过引流沟排放至厂区外公路旁的雨水沟渠外排。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并送监测部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5×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浓度的3.9倍。
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2月26日《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协议书》。证明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将废水转运到三方处理公司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而将起榨菜时夹带的腌制废水和清洗废水通过引流沟排放至厂区外公路旁的雨水沟渠外排。
2. 《重庆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18﹞第WT14号)。证明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通过引流沟排放至厂区外公路旁的雨水沟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5×10³mg/L。
3.《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
我队于2019年2月19日向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9年2月20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意见》,述称:我厂至今仍在亏损经营,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维护环境,做好企业排污工作,一是菜水免费提供农户加工酱油,二是自负费用运送到丰都三和实业公司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有菜水存放待运往丰都三和实业公司,未向外排。进入水沟的废水为榨菜起池上车时部分背篓滴水收集不全滴入水沟。我厂按照要求已于2019年1月20日整改完毕。综上所述,请求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不予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起榨菜时夹带的腌制废水进入雨水沟渠外排,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单位整改积极,对沉积的外排废水进行了及时清理,加之属于民营小微企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丰都县奎兴榨菜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