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

图片
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13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孟新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711698548X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重庆市万州区万丰路2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站2018年12月24日对黄渝BJ9600、2018年12月25日对黄渝FN1373和蓝渝F27F02、2018年12月28日对黄渝FQ3776这四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过程中,没有将采样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中,机动车检验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5日、28日对黄渝BJ9600、黄渝FN1373、蓝渝F27F02、黄渝FQ3776机动车出具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记录表》。

    2. 机动车(黄渝BJ9600、黄渝FN1373、蓝渝F27F02、黄渝FQ3776)排气定期检验过程录像。

3. 2019年1月2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在对机动车黄渝BJ9600、黄渝FN1373、蓝渝F27F02、黄渝FQ3776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提供的黄渝BJ9600、黄渝FN1373、蓝渝F27F02、黄渝FQ3776检测收费明细,合计贰佰玖拾元。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9年1月2日向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9〕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在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将采样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中,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检测站存在主观故意性,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在处罚额度从重裁量,并没收该检测站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一)机动车检验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检验;(三)机动车未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五)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万州区驾驶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