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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12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建武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核实,2018年11月3日23时58分,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棉花街公共停车场项目工程,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最大声级值为84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29分贝,违反了最大声级过限的幅度不得高于15贝的规定,已造成噪声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证明20181132213分有居民投诉渝中区棉花街位置新修停车场工地使用挖掘机和渣车,排放噪声扰民的事实。

2. 2018113日晚对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棉花街公共停车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郭平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18113日晚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 2018115日对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郭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4证明投诉当晚棉花街公共停车场项目工地使用挖掘机进行了夜间施工作业。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YJ 73号。证明棉花街公共停车场项目工程当晚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6.《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棉花街公共停车场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125日向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817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强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最大声级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达29分贝,违反了最大声级过限的幅度不得高于15贝的规定,已造成噪声污染。该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此次违法行为为该单位2018年以来第一次违法,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一公司第1次违法,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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