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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10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云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55623901R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6-4-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2018724日对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2018527日开始,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连续为零,COD自动监测数据长期连续相等,设备处于故障闲置状态,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724日对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18724日在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18724日现场检查照片

证据1.2.3证明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的规定,已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2018724向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52号),201887日向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81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连续为零,COD自动监测数据长期连续相等,设备处于故障闲置状态,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故针对本次环境违法事实,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坚持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违法排污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七项“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共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