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

图片
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9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61055822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镇南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6月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彭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电石渣场未进行防渗处理,渗漏废水直接进入外环境,形成白色污染带,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5日对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阴强所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6月8日对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阴强所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6月10日对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阴强所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电石渣场未进行防渗处理,渗漏废水直接进入外环境。

4.2018年6月4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证明了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电石渣场渗漏废水直接进入外环境,形成白色污染带,对环境造成污染。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6月26日向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8〕89号)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8〕42号)告知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2日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交听证申请。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7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公司去年就制定了电石渣场“三防”措施的整改计划,现正在整改中;2、由于天气原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渣场固体废物还未清理完;3、由于整改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整改,已无力再承受高额罚款,希望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电石渣场未进行防渗处理,渗漏废水直接进入外环境,形成白色污染带,对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所述积极整改情况属实,予以采信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强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俊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