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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强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7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9〕7号

 

被处罚个人:吴宜强(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龙岩河工业园区东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6月21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号线不透光烟度计运行不正常,底盘测功机故障,及3号线废气分析仪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对车牌号为黄新A23064、黄新A10177、蓝新A01974、蓝渝A6689B、蓝渝G6A798、蓝渝D59M68、蓝渝G81D51、黄渝A9G350、黄渝A8G732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2018年9月26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8〕128号)。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宜强作为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构成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市环境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8〕128号)文件及送达回执。证明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标准规范进行排气定期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吴宜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宜强为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12月3日向吴宜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8〕1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吴宜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吴宜强作为重庆市南川区源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不按标准规范进行排气定期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整改及时有效,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一)机动车检验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检验;(三)机动车未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五)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吴宜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24